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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短期生活扶助實施期間,以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為原則;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實施期間,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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