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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支出。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
三、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
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
五、其他法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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