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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出請領,其手續完備並經勞工保險局審查應予發給者,由勞工保險局按該二保險之年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並將應給付金額分別匯入被保險人提供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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