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三、機關及首長。四、年、月、日。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