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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一、配偶再婚。
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五、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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