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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調整後新支付價格之核算原則如下:一、未滿五元者,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五元以上未滿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五十元以上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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