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6條

必要藥品、罕見疾病用藥及其他經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品項,由保險人與該項藥品廠商協商調整事宜。
與保險人簽有供應無虞合約之不可替代必要藥品及罕見疾病用藥,按下列方式調整價格:一、同類藥品,即同成分、劑型、劑量,具有相同品質條件者,調整為相同價格。
二、依實際市場交易價格調整,配合一般藥品之例行調整時程,每二年計算調整一次:(一)採計前前一年第四季至前一年第三季之甲調查資料。
(二)新收載之品項,無同類藥品,而生效未滿一年者,不進行調整。
有同類藥品者,將生效後應申報之甲調查資料併同類既有品項調整。
三、調整方式:(一)0.80×Pold≦GWAP≦1.05×Pold:不予調整。
(二)GWAP>1.05×Pold,Pnew=GWAP(並以1.3×Pold為上限)。
(三)GWAP<0.80×Pold,Pnew=GWAP+0.20×Pold。
Pnew:調整後支付價格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GWAP:同成分、劑型、劑量,具有相同品質條件之藥品,以交易價量資料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價格四、前述健保支付價格之調整,以初次收載之健保支付價之二倍為上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