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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
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
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
四、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
五、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院必要時,應即出院。
六、依規定繳交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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