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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保險人應監督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履行委託事項之品質及效率;其監督項目如下:一、審核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研擬之醫療服務審查方法及規範。
二、監測及輔導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之審查品質。
三、審查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之履行報告。
前項監督,得採書面審查、實地審查、會議審查、意見調查或請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進行專案報告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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