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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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