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