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算之一定年限,其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提報財務報告;其年限及數額,規定如下: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新臺幣六億元。二、第四年至第五年:新臺幣四億元。三、第六年以上:新臺幣二億元。未達前項醫療費用而主動提報者,保險人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