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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於開會前通知健保會幕僚單位。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外,得指派代理人;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委員已出席且在會場時,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第二條第五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代理人,準用之;其有違反該規定,或有第七條第二項各款之行為者,不得再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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