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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
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
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
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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