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健保卡內應含六次就醫可用次數,並以保險對象次年生日為其使用期限。保險對象可於每年生日之前一個月內,至保險人所設置之讀卡設備地點更新可用次數;或於該期間就醫時,由就醫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主動協助將其卡片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