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一、停止保險給付。二、停止核發保險憑證。三、停止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