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