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