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該年度績效目標,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本部;於年度工作終了後,自行辦理該年度之績效評估,製作評估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度四月十五日前陳報本部備查。前項績效目標及評估報告格式,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