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從事衛生、醫療、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業務,經本部(含行政院衛生署)或內政部許可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