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傳染病之檢驗、血清疫苗製造政策之規劃及執行。二、傳染病檢驗基準之訂定、檢驗人員之培訓、檢驗技術之研發及技術移轉。三、生物材料庫與病原體基因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應用。四、傳染病檢驗機構之指定、委託與認可、實驗室生物安全、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及執行。五、血清疫苗之製造、銷售及廠房管理。六、其他有關檢驗及疫苗研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