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本署得置醫事人員,其任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