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安老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安養服務對象曰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二、安養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三、安養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四、安養服務對象知識之傳授。五、其他有關安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