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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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