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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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