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繁殖計畫:包括植物種類、數量、地點、時間、繁殖方法。二、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如屬輸入之種苗,應檢附輸出國之疫情資料;其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前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植物種類需要,指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