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藥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逾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內容範圍。二、誇張安全性,例如安心使用、放心使用、人畜無害、無毒性、環保配方、絕對安全等文字、畫面或言詞。三、誇張效能,例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保證等文字、畫面或言詞。四、誇張製法,例如特級品、最高技術、最新科學(技)、最進步製法等文字、畫面或言詞。五、錯誤之使用示範。六、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