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藥廣告內容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二、以暗示方式使人誤解農藥效能或性能。三、未經他人同意,利用書刊資料、學術機構或主管機關之文件為保證或宣傳其效能或性能。四、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五、明示或影射貶抑他人產品之效能或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