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利用下列媒體或場所登載或宣播農藥廣告前,應將其文字、畫面或言詞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核准:一、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影視。二、廣播。三、看板。四、網路。五、報紙、雜誌、日曆、月曆、傳單等刊物。六、車輛(廂)廣告。七、其他媒體、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