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農藥運輸,應包裝堅固,並於外包裝上標明農藥字樣及警告標誌。二、農藥運輸時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三、農藥在輸送途中,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五、備置運輸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