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農藥廠牌名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使用者,其他農藥不得申請登記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農藥有效成分相同,且該農藥屬廠牌名稱權利人。二、農藥有效成分相同,並經廠牌名稱權利人授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