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評鑑實施計畫辦理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之評鑑,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前項所定評鑑實施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評鑑範圍、項目、方法、程序、評鑑業者家數基準及獎金額度等事項。前項所定評鑑範圍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組織及經營管理。二、營業環境及設施設備。三、專業服務。四、特殊事項或措施。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評鑑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