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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第一款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得免記載收貨人;該植物檢疫證明書所載到達地為第三國家、地區者,植物檢疫機關於檢疫完成後影印留存,正本發還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其有再輸往課稅區之需求,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檢疫程序及報關,始得進入課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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