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採取必要之防疫措施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執行,並將執行經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前項防疫措施時,並應通知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