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定: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應自受理日起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期滿未能決定,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二、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外,並須取樣檢測確認者,應自受理日起二百七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