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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輸入人應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結果報告;其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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