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人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特定物品。
第二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隔離管制計畫有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及安全隔離設施、方法,及包裝方法、運輸路線與方式之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經核准輸入之特定物品,其使用期間,應受植物檢疫機關之監督,輸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期間發生危險性疫病蟲害時,輸入人應採取防治措施,並立即通報植物檢疫機關;其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特定物品所使用或接觸之容器、工具、包裝材料、栽培介質、植物或植物產品與其衍生物及其他物品,應與特定物品一併依本辦法受管制,使用後應適當處理或銷燬。
特定物品供實驗、研究及教學用,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者,輸入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使用之管理紀錄,報植物檢疫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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