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特定物品時,應檢附輸入許可證,向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特定物品於國內運輸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或加封運送;運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費用,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負擔。特定物品運抵隔離處所後,非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派員核對無誤,不得開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