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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特定用途農藥,申請人應於核准期限內依核准用途使用。
前項核准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限。
期滿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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