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特定用途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化學製品。二、經輸入國公告禁止使用之化學製品。三、依鹿特丹公約等國際規範須事前取得輸入國輸入許可,而未取得許可之農藥或化學製品。四、毒性分類屬極劇毒之成品農藥。但殺鼠劑及燻蒸劑,不在此限。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前項第五款規定所定情形,應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