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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一、專業領域。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獸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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