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但經檢舉人同意者,得予公開、表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檢舉人之申請,洽請警察機關保護檢舉人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