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但檢舉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一、在檢舉前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