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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家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施以緊急屠宰。
一、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難產、子宮脫、產褥麻痺或急性鼓脹者。
三、運輸緊迫顯呈衰弱者。
四、施以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五、患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非感染性急症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家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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