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屠宰場因故變更所申請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外屠宰作業時間,應於前條第一項申請表之時間前,填具屠宰衛生檢查時段變更申請表,報所在地防檢局轄區分局同意。已申請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外屠宰衛生檢查而未屠宰,且未事前報經防檢局轄區分局同意變更者,該時段視為已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並依原核准時間及費率收取檢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