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屠宰場對於經檢查判定為廢棄之屠體及內臟之處理,應符合下列作業之規定:一、應使用有蓋且明顯標示之裝盛容器。
二、前款裝盛容器須在作業結束後於固定場所清洗並消毒之。
三、廢棄之屠體及內臟應經適當處理並防止流為食用。
其處理方法、處理日期、處理者及處理數量應妥予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