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屠宰場對於經檢查判定為廢棄之屠體及內臟之處理,應符合下列作業之規定:一、應使用有蓋且明顯標示之裝盛容器。二、前款裝盛容器須在作業結束後於固定場所清洗並消毒之。三、廢棄之屠體及內臟應經適當處理並防止流為食用。其處理方法、處理日期、處理者及處理數量應妥予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