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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密閉式貨櫃於運送過程中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公告為動物傳染病疫區或發生之國家(地區)或其港口、機場轉換運輸工具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輸入:一、密閉式貨櫃之開啟處,應在輸出國起運前,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封妥。
二、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單(B/L)應註明貨櫃及原始封條之號碼。
前項密閉式貨櫃運送之動物產品,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時,動物檢疫人員得查核該貨櫃原始封條之完整性;該貨櫃於到達我國時原始封條須更換者,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事先向海關申請辦理簽發「貨櫃原封條開啟紀錄單」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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