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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左: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糎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
四、含濕度試驗:須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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