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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乾粉注射劑及乾粉懸浮液之檢驗標準如左:一、乾粉注射劑及乾粉懸浮液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重量差異試驗:取檢品一○個,求其平均重量,各個注射劑內容重量偏差有超過左表所示數值者,應在二個以下,且不得有超過差異百分率之二倍者。
重量差異百分率之限度標誌重量:未滿一五毫克者差異百分率(%):一五.○標誌重量:一五毫克以上未滿一二○毫克者差異百分率(%):一○.○標誌重量:一二○毫克以上未滿三○○毫克者差異百分率(%):七.五標誌重量:三○○毫克以上者差異百分率(%):七.○三、無菌試驗:依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劑應將添附之溶液溶解後行之)。
四、安全試驗:依第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劑應將添附之溶液溶解後行之)。
五、含濕度試驗:須低於各該劑所規定之濕度。
六、澄明度試驗:不得有渾濁或不溶物存在(僅適用於乾粉注射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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