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但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之規格者,得進行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