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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等項目,應訂立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保存之。
檢驗結果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者拒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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